【畜牧方案】海城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促进海城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畜禽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海城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海城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促进海城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快转变粗放式畜禽养殖方式,不断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严格落实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承载能力关系,科学划定禁养区、合理规划养殖布局,做到宜养则养、该禁则禁。

坚持责任明确原则。落实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污染严重的散养密集区域开展综合整治工作,落实畜禽养殖业主“谁养殖、谁治理”的主体责任。

坚持全程管控原则。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利,公开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信息,依靠社会力量监督,全程确保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和还田资源化利用。

三、主要目标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鞍政办明电〔201661号)和《关于印发海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关闭搬迁和生态恢复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20166月底前,完成全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

四、畜禽禁养区划定及范围

海城畜禽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和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等。禁养区总面积为21880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8.52%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及范围。

1.海城响堂和中央堡供水水源地畜禽禁养区(拦河水源水源地)。拦河水源为潜水地下水源,以取水井为中心50米半径范围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现用水井27眼,面积为21.2公顷;以水井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半径的区域,包括延伸到河流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面积为1300公顷。划定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1321.2公顷。

2.西柳自来水公司和南台自来水公司水源地畜禽禁养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面积为4.7公顷;以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半径区域,包括延伸到河流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面积为375公顷。划定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379.7公顷。

(二)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及范围。

1.海城九龙川省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3400公顷,划定禁养区面积16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600公顷,缓冲区面积1000公顷。

2.海城白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3300公顷,划定禁养区面积795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3890公顷,缓冲区面积4060公顷。

(三)城镇居民畜禽禁养区划定及范围。

海城市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包括海城市城区及所属的南台镇、牛庄镇、牌楼镇、腾鳌镇、西柳镇政府所在中心村的建成区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10629公顷。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畜禽禁养区。

1、依法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即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生态安全的底线区域为畜禽禁养区,待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完成后,畜禽禁养区的范围将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进行及时调整。

2、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确需要保护的区域,属于畜禽禁养区。

《海城市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件》由市环保局、市动监局另行联合印发。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镇(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海城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全市畜禽禁养区划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全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

市动监局负责指导畜禽养殖户关闭搬迁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开展禁养区村、镇规划编制。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指导禁养区卫生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禁养区土地规划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禁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相关开发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镇(区)是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本辖区的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并适时开展畜禽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工作。

二是严格监管,严防污染。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要求,畜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关停或责令搬迁,同时,要制定关闭、搬迁和整治工作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和搬迁工作,并明确禁养区畜禽养殖遗留污染治理的要求、任务和期限。

三是加强指导,稳步推进。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各镇(区)要制定畜牧发展规划和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承载能力关系,合理规划养殖布局,倡导生态养殖,推进种养生态平衡,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公开畜禽养殖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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