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甘泉县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甘泉县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号)和市政府《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意见】甘泉县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公安意见】甘泉县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甘泉县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

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号)和市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延政办发〔2015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以“做美城市、做强县城、做大集镇、做好社区”为着力点,推动城市、县城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县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强迫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3.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紧密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根据我县城镇化建设规划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配合完成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支撑。

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合法收入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

在我县辖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有合法产权住所;

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借)、寄住)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

3.在我县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拥有合法产权住所的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产权住所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农村自建住房。

租赁(借)、寄住等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可在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借)是指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借)给他人居住,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借)登记备案手续;寄住是指公民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产权住所中与直系亲属一起共同居住、生活。

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无自主产权住房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可在单位或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与我县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人社部门制式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且持有工商执照。

(二)放宽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

1.凡来我县工作的中级(包括中级)以上专门人才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技术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已经在城镇落户但本人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不迁户口。

2.凡愿在我县就业的大学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先落户后择业。户口可暂落在县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内,待其落实了工作单位后,经本人同意可将户口迁往居住地派出所。

3.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单位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等项目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也可将户口保留在原生源地。

4.因升学迁出户口,毕业后可将户籍迁回原迁出地。

(三)放宽亲属投靠政策

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落户手续。共同生活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不再受年龄限制,在我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可申请落户。

(四)积极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丢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公民长年外出户口未迁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它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应准予落户。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口管理制度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部署要求,要进一步完善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二)全面落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1.积极实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式申领,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凭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即可办理一年期《居住证》;同时流动人口持一年有效期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住所或者稳定收入,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十一个月以上,在居住地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三年有效期居住证。

2.逐步实行持《居住证》人员享有公平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保障。按照《陕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子女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权益;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持居住证满3年的可在我县参军入伍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按照要求,积极配合省政府年内建成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四、完善户籍制度,简化办理程序

1.在市区范围内迁移实行“一站式”办公,取消《户口迁移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门牌号由户籍民警编订。所有地理信息由社区民警采集,并预先编订门牌号后交由户籍民警保管,在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时直接由户籍民警编订门牌号码。

3.实行无节假日工作制度。节假日期间城乡公安派出所照常受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申领事项,乡镇农村公安派出所在节假日期间实行电话或网上预约工作制。

4.实行首问责任制。群众在办理户口业务时,第一位接待的民警,要对群众办理的事项进行全面跟踪、服务,直到办结。

5.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居民申请办理户口符合相关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全的,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    

6.实行特定人群上门服务工作制度。对孤、寡、残、病、等特定人群实行上门服务。

7.缩短办证周期。将二代身份证的办理周期由原来的60天缩短至30天,临时身份证的办理周期缩短至24小时。

8.开通网上咨询投诉平台。为方便群众在互联网上咨询、投诉、举报户籍问题及对我县户籍工作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以及丢失证件网上招领,在新浪网上开通了“延安户政”微博及yasgajhj@sina.com邮箱。

五、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一)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按照“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要求,坚持城乡政策一致、规划建设一体、公共服务均等、收入水平相当,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大力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大在教育、卫生、养老、交通及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投入力度,建设美丽城镇、适居城镇、文化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实现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创业,促进有条件的农民进城(镇)落户。

(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

加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织牢社区服务管理网。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专业性服务机构为依托,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及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体系。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进“三官一律”(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进社区,创建平安社区、和谐示范社区。在社区、居民小区设立集体户,为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解决历史落户地址问题。

六、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移民搬迁和村组撤并安置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是否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户口登记不作为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据,户口迁移与集体利益收益分配无关。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不作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前置条件。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问题,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适龄幼儿同等享有入园的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使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免除其学杂费。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

2.完善覆盖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创业登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全面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深入开展“人人技能工程”、“一网两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强化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责任,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新进城农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3.扩大农业转移人口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合理确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及早在城镇参保并持续按规定缴费,实现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合理分担的可持续筹资机制。理顺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的衔接,做好已进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的农业转移人口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工作。建立并完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关系接续办法,允许农业转移人口自由选择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证其按照统筹地区政策自愿选择参保,并在当地享受医保待遇。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水平,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机制。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推进城乡救助统筹发展。

4.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规划和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行基本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5.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推进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保障性住房,使租赁型保障房、购置型保障房、租赁补贴等惠及农业转移人口。县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和常住人口需要,有效扩大保障房供给规模,优化供给结构。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市、县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依据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性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支出责任,确保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到位。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由接收地财政负责保障,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考虑。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可用财力水平。

七、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一)抓紧各项措施落实

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涉及我县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抓好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公安机关要加强和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建设,严格户口登记管理,严肃法纪,严肃查处违反户籍登记制度和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件,杜绝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确保公民户口登记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确保我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本部门现有的政策制度,凡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不相符的各类政策规定,要抓紧进行修改和完善,逐步剥离附加在户口性质上的各类政策规定。

(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中、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措施,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要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为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推荐访问:甘泉县 户籍 制度改革 【公安意见】甘泉县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