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方案】大通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大通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推进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依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办方案】大通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行政办方案】大通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完整)



大通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推进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依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淮南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保障公务出行。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二)基本原则

1.从严从紧,应改尽改。严格核定保留车辆编制,能取消的公务用车,按规定一律予以取消;公务出行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的,一律交给社会和市场。

2.厉行节约,保障出行。将节支率作为制定实施方案的底线,确保改革后的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公车运行成本。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证必要公务出行不受影响,严禁出现“既坐车、又拿钱”的现象。

3.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区级在抓好对全区公车改革指导、协调的同时,重点抓好区直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改革,负责本级及所属乡镇街道公车改革工作。

4.规范透明,接受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规范操作程序,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三)总体目标

201512月底前基本完成区级及所属乡镇街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大通区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车改范围

(一)机构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全部参加改革。

(二)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的县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单位管理人员和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鼓励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三)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其他

垂直管理系统驻本区单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本区统一标准,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区公车改革同步推进,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供给。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保留公务用车数量

各级党政机关保留的公务用车数,在确保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合理保留全区公务用车数量。

1.从严核定保留公务用车(共20辆)。以区为整体,统筹保留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依据地域面积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保留公务用车数量,保留的车辆不再配备到部门。各级公车主管部门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集中用于党政机关和单位公务用车保障。承担特殊机要保密通信任务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车辆,经核定后按编制保留20辆。其中,区级12辆,上窑镇、洛河镇、九龙岗镇、孔店乡各2辆。

2.合理确定执法执勤车保留数量(共29辆,不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我区配备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及车辆数为:法院10辆、检察院7辆、纪委(监察)1辆、司法3辆、市场监督管理7辆、农林水利局1辆。本着改革与保障并重、改革后实现节支的原则,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现有车辆编制数(不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区及以下不超过60%执行。

执法执勤用车改革不搞“一刀切”,各执法执勤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留车比例,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要相应扣减补贴标准,超过90%的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3.统筹保留行政执法部门车辆(共2辆)。除中央确定的执法执勤部门外,各级对照我省公布的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目录,对确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按照不超过现有车辆数50%的比例核定留用车辆。我区安监局、环保局、物价局、人社局(劳动监察)行政执法车辆确定保留2辆,纳入区级平台统一管理。

4.适当保留调研接待用车。实物保障车定编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可保留工作用车岗位范围确定。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调研、视察等工作用车及重大接待、活动用车,按照不超过原有车辆数的35%核定,集中管理使用。

(二)完善公务交通保障体系

1.交通补贴使用范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要防止出现补贴标准过高和保障范围过小的情况。财政部门依据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做好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跨区域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2.特殊情况公务用车保障办法。各保留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车辆,可用于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各级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3.公务出行保障措施。进一步健全城镇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适时组织社会化租车服务商的招标采购工作,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区级可对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根据实际情况,组建过渡性市场化车辆管理中心,提供有偿出行服务保障需求,财政不能提供资金。

4.组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为加强保留车辆的统一管理,本着资源综合利用最大化原则,整合机要通信和应急、调研、接待以及行政执法等用车需求,成立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负责调研接待用车管理运行、9部门之外行政执法车辆管理运行、其他应急机要通信等车辆管理运行。由区后勤服务中心配备人员,统一管理。

(三)确定公务交通补贴

根据整体节支率测算,我区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划分为五档,区级及所属乡镇街道参改单位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正处级1040/月;副处级960/月;正科级650/月;副科级600/月;科员及以下550/月。

各参改单位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内部公共交通费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按月进行公示。

(四)司勤人员安置

1.安置原则。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各司其责”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途径、最大限度地安置司勤人员,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特别要做好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安置工作平稳顺利。

2.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各参改单位的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选择到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竞聘上岗,并与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不能满足公务用车平台需要时,可在聘用司勤人员中择优选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对未能竞聘上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通过单位内部转岗、提前离岗、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司勤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其人事劳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3.组织领导。根据市安置指导意见制定《大通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办法》,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安置工作组,负责指导各参改单位做好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4.安置司勤人员的必要支出,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五)车辆处置

区级制定《大通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办法》,区级及所辖乡镇街道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区财政局负责处置,处置方案报市车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区财政局按照“先调剂使用,后统一处置”的原则,对核减的公务用车,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向社会统一公开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区级国库。

四、管理措施

(一)留用车辆的管理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机要通信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1.定向化保障车辆的核定和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保留的定向化保障用车,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定编和统一管理,留用车辆从现有车辆取消的公务用车中选取,不得另行购置。

2.执法执勤车辆的核定和管理。执法执勤部门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区财政局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

3.9部门之外的行政执法车辆的核定和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现有车辆编制数的30%保留行政执法用车(特种车辆除外),纳入区公务用车平台统一使用,集中管理。

(二)公务用车中的财务制度管理

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完善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财务制度,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参改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量,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并推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审批区部门及乡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进行细致统计测算,周密制定改革方案,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舆论引导,凝聚共识。要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凝聚改革共识,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严明纪律,强化监督。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区审计部门要把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对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区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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