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办法】梁平县行政审批服务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精选推荐】

行政(审批)服务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监督管理,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办法】梁平县行政审批服务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监察办法】梁平县行政审批服务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精选推荐】



行政(审批)服务监督

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监督管理,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县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预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县编办、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行管办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面实行集中办理。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服务的执行职能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并将该内设机构向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设立服务窗口,实现部门行政审批权向服务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到位。

凡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一律通过中心总服务窗口统一登记,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办理。经县政府同意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分厅,也应设立总服务窗口实行统一登记,将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办理。

第六条  县级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的执行职能整合后,应当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和分管领导的“一岗双责”。

县级相关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科室承担行政(审批)服务监督职能,每月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件过程及结果100%进行检查,并在次月20个工作日内向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组(纪委、纪工委)书面报告监督情况,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的后续监管,促进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县级相关部门分管行政(审批)服务执行职能的领导,不得同时分管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监督职能的科室。

县级相关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对监督工作负总责,确保对所有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和服务事项定期进行有效监管,并在当年7月和次年1月内将行政(审批)服务监督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县监察局和县行管办。

第七条  县编办、县监察局、县行管办要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对县级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办件情况和内部监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要达到10%20%,对群众反映强烈、“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部门的抽查比例可达到50%100%

第八条  对县级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服务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行政(审批)服务的总体情况,执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名称、实施机关、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监督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要素的公开情况;

(三)审查行政审批申请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开审批过程、结果的情况,重点是限时办结落实情况;

(四)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制度的建设以及实施情况;

(五)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好坏、服务质量的高低以及“吃拿卡要”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实施行政(审批)服务的收费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七)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建设的情况以及实施情况;

(八)各类举报投诉的处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对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及时清理的,应当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第十条  县行管办应当充分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和视频监控,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实时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县编办、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和县行管办应将受理举报投诉的渠道、方式向社会公开;县级相关部门应主动公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监督渠道、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及方式

第十二条 县级相关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相关规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发展环境的,要严格追究责任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县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追责:

(一)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应当纳入而未纳入《梁平县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库》管理,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

(二)继续实施或者以其它形式变相实施已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及收费项目的;

(三)未按要求公开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名称、实施机关、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监督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要素或公开的要素不准确的;

(四)未按要求将行政(审批)服务的执行职能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并将该内设机构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分厅)集中,设立服务窗口,实现部门行政审批权向服务窗口授权到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分厅)办理到位的;

(五)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未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分厅)总服务窗口统一登记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办理的;

(六)未制定和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告知承诺、服务承诺、延时服务等制度,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七)擅自增设审批流程或申请材料,无故拖延办理时限不能按时办结,变相收费和搭车收费,利用行政审批权“吃拿卡要”,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未按规定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批准通知书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十)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件结果有差错的;

(十一)不执行建设领域和企业登记领域并联审批主协办工作制度,项目两头办理、不参加并联审批以及超时办件的;

(十二)不执行建设领域“一费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十三)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或者履行内部监督职责不力的;

(十四)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按《中共梁平县委办公室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梁委办〔201484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因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责任部门或有关责任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身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追究责任情形发生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提起: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的;

(二)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或者建议调查处理的;

(三)组织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清理、检查中发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七条  县级相关部门对涉及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县监察局、县行管办转办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事后报县监察局、县行管办备案。

第十八条,   对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县行管办进行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监察局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由县监察局会同县行管办进行调查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对于公民、法人、群众组织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受理机关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如无明确规定,建议适当延长处理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对署名举报投诉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或被处理单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责任追究的有关手续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并对相关资料记录存档。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若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行政(审批)服务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县行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梁平县行政(审批)服务问责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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