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松原市全面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

松原市全面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松原市全面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人社方案】松原市全面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



松原市全面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进一步落实《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松政发〔201514号,以下简称《意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松原市市直建筑行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松政办发〔2015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文件为遵循,进一步贯彻落实松原市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优化建设市场环境,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路线管道设备安装、交通、电力、通讯、水利、园林工程施工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设单位及工程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程项目,通过落实劳动用工管理、工资实名制发放、动态监管、失信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等制度,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突出近期工作安排,着力解决问题,着眼规划设计,力争利用较短的时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三、工作内容和职责划分

(一)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推行劳动用工(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发放的通知》(松人社联字〔20166号)。用人单位在农民工进场后,进行实名制身份台账登记,用人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台账》(详见附件1)、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书》详见附件2),按市、县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有关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公用事业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用人单位办理开工手续和项目开工建设时,检查建设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书(工程协议书)中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全程监督落实用人单位开工和施工中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人社部门常态化开展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要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施工项目部要配备专职劳资管理人员,对不建立劳动用工台账(名册)、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行为,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要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拒不改正的人社部门依法查处。主管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联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等名称,公布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对未按规定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或未如实公示的,由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在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路线管道设备安装、交通、电力、通讯、水利、农业、园林工程施工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4%的比例分别向人社或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3)。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启动使用、补缴和返还工作。

1.启动使用工资保障金。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保障金未返还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可以启动使用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启动支付意见书》详见附件4)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或施工进度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未实行工资款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未及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资款(人工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按工程总造价25%30%的比例拨付工资款(人工费)等情形给用人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在10人(含10人)以上或金额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分别动用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的保障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2)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逃匿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或转借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认为其他有必要启动使用工资保障金的情形。主管部门启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以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工程项目缴存的工资保障金数额为限。因存在工程量、工程质量争议导致无法确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具体数额,有关争议部分应当依法通过工程造价咨询裁决、争议仲裁或者司法诉讼,由有关机构依法做出裁决后再行处理,期间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手续。

2.补缴工资保障金。主管部门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或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后未依法补足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下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补缴通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补缴通知书》详见附件5),并依法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补缴(足)工资保障金。逾期未补缴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决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缴纳或补足。

3.返还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将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意见书》详见附件6)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对2014年以来收缴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进行一次清查,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台账》(详见附件1213),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银行专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中要明确中标用人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银行专户,实行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单独拨付,专款专用,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和工程款拨付两条线管理。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在办理施工(项目)许可或开工通知书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已经开立基本账户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向银行书面承诺该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随意支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诺书》详见附件7),“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后,建设单位应按工程造价、建设时间计算出月应付人工费数额,开户时按3个月人工费的标准存入专用账户中,随施工进度提前滚存,建设单位对存款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通过农民工工资履约担保方式解决。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将该账户信息按照工程项目性质报送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201581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已领取开工许可或通知书的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商业银行补办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建设单位应提前滚存1个月人工费专款,做为建设单位保障支付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款,拨付给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逾期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发放制度。

1.用人单位要根据农民工上月的出勤工作情况,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支付农民工工资表》详见附件8),由用人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班组负责人、农民工本人核查无误签字确认后发放。

2.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拨入银行专用账户之日起要在施工现场至少公示7天,同时,将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劳动监察监督电话一并公布,并负责将公示证据保存备查。

3.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要与银行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详见附件9),为农民工建立工资卡(社会保障卡),实行一人一卡。并委托银行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中统一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银行应为农民工无偿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并提供便捷服务。

4.用人单位建立的农民工实名制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委托工资支付表等如实记录农民工出勤、工作数量、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金额等能够记录工资和记实凭证,用人单位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有关金融机构应及时将用人单位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反馈人社局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五)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快速反映机制。建立由主管部门、人社、公安、检察院、法院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绿色通道,各有关单位要逐步研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交立案查处信息共享系统,对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人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涉嫌犯罪案件,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材料,使用劳动监察文书下达责令限期支付,仍不支付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快侦快处;检察院、法院依法及时审查、起诉、判决,保持打击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六)加强失信惩戒。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个人),要按照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推行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松人社联字〔20167号)纳入黑名单管理,由主管部门提出以松原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按照黑名单公布程序进行失信惩戒。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经查实,直接列入黑名单。

1.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和工资款的数额及实行相分离单独拨付的;建设项目发生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和挂靠的;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因签订合同中工作量、质量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无法履约),系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按正常工期、质量完成工程任务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以签订“内部劳务协议”等其他合同(协议)替代劳动合同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建设单位未按照工程合同进度约定支付工程款给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在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公用事业等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部门和人社部门调查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欠薪案件,采取威胁、回避等方式的;

6.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工程施工项目中个人(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以及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出现上访问题的)未按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款和工资款单独拨付使用,因个人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或处置不力的;

7.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且经调查核实拒不履行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决定的;

8.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一次性超过20人以上且经调查核实拒不履行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决定的;

9.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经政府有关部门移送人民法院起诉并判处刑罚的;

10.拒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

11.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堵路堵桥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赴省、进京上访的;爬吊、跳楼等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2.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或开工通知书等审批手续而从事工程施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

13.未按相关规定推行劳动用工(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的。

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采取如下措施惩戒:

1)列入主管部门在松原市建筑施工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2)列入主管部门在松原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当年信用等级评价均为不合格;

3)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列入人社部门劳动保障诚信档案记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实施不少于两次的巡视检查;

5)经金融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协调各金融机构将不诚信企业法人代表及个人列入信贷系统黑名单,作为办理信贷业务重要参考,防范信贷风险。

6)对外埠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无视管理列入黑名单的,也将按我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良行为进入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监管平台的信息系统。

凡被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由主管部门暂扣其资质证书等信用资质凭证,并在三年时间内限制其参加松原市范围内工程招投标活动,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停止受理企业资质的升级等活动,在资质复查时作降级处理或注销其资格的综合性惩罚;凡被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三年之内不得在松原市范围内新开工建设项目;凡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无视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一律清除出松原市建筑(施工)市场并依法承担有关债务。

四、方法步骤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从20169月—20172月结束。

(一)制定方案(20169月)。市政府制定《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各职能部门按照市政府《意见》有关要求,具体安排并落实相关措施。

(二)全面排查(201610月—201611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对照本方案要求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情况,全面排查、认真梳理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和存在的问题。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台账和建设项目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台账,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连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台账和《建设项目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台账》(详见附件10)、公安机关要将松原市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案件情况总结材料及报表(《20152016年松原市公安机关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表》详见附件11),于20161119日前一并将情况报市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改(201612月—20171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各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存在问题,组织力量集中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自查自纠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检查工作。各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公安部门等单位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对拒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解决农民工工资工作职责制定突发(集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工作。联合检查组要于2017110日前将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情况总结材料连同《松原市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情况表》(详见附件14)报市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完善制度20172月)。根据治理情况,针对突出问题,深入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措施,建立根治欠薪的长效机制工作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用人单位要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要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用人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或者施工进度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未实行工资款与工程款分账管理且未及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资款(人工费)、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按工程总造价25%30%的比例拨付工资款(人工费)等情形给用人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责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对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资款(人工费)到位,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或非法转包给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本地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属地责任,确保将欠薪问题解决在当地。市政府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纳入到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各征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主管部门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管理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督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资金安全。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同时会同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备案管理、用工管理台账和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落实情况,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等,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欠薪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事件。信访部门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接待工作,及时将案件分流到责任单位,妥善解决。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年初预算及时拨付,保证有关部门的工作运转和案件办理的经费。人民银行负责对用人单位出现欠薪逃匿、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欠薪总额超过20万元的用人单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的通知》(银征信〔2006105号)要求,按程序将信息记入全国联网的企业征信系统。负责协调相关银行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账户监管,推进银行卡(社会保障卡)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司法部门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部门负责法律维权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依法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检察机关负责依法监督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案件立案工作。人民法院负责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诉讼,及时登记立案,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按有关法律规定先行判决农民工工资部分,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得到处理和解决,依法缓、减、免交农民工工资诉讼费用。监察机关负责受理相关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保障工资应急支付,并负责欠薪应急周转金及保障金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意见》确定的职责任务分解落实(详见附件15),对年度重点任务的分工按部门职责分工表执行,加强协作,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要于每年1125日前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书面材料,各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情况及管理情况书面材料及报表,报市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从严落实责任追究。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以及拖欠工资问题比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县(市、区),市政府将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对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相关工作人员不尽职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今后凡纳入基本建设范畴属于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先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情况,从保障金源头治理拖欠工资问题,发挥保障金的保障作用。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收未收,符合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条件而未能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肃追究保障金收缴主体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任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从上述部门各明确一名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法制与监察科,负责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日常协调工作。并于2016920日前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人社局法制与监察科联系人:毛希平,联系电话(传真):043869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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